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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过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杨* 四川-雅安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7.17 14:49:01 644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向我咨询了,合同时效的问题,我也不太清楚,问一下合同履行期过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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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民法之所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与这一立法本意相吻合。反之,如果分期履行的合同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计算诉讼时效,则必然导致权利人不及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这不仅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上面所说的有关 合同履行期过诉讼时效的答案,希望采纳。

2018-07-17 15:0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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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我们对合同履行期过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分析一下,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  诉讼时效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虽然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工作者作了许多的探讨,且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对某些问题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笔者拟对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应从每次合同履行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二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一、笔者认为,确定诉讼时效首先应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分期履行的合同中,义务人没有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从此时开始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也就必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必然会得出义务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前几期的义务,并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结论。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的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这种看法貌似正确,实际恰恰相反。因为当事人之所以签订分期履行的合同,最主要的原因是义务人无力一次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权利人来说风险就已产生,此时就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扩大损失。反之,如果此时权利人不采取任何措施,直到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即使人民法院对前几期已超过两年期限的权利也予以保护,而这时义务人早已债务累累,已有的财产也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执行,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还是得不到保护。

2018-07-17 14:5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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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有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算。
第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次日起算。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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