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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胃癌治疗总共花了九万多,做手术加化疗共五次,第一次报销,一起报上去的,但只给我

150****3342 浙江-杭州 社保纠纷咨询 2018.07.04 16:40:17 2529人阅读

得胃癌治疗总共花了九万多,做手术加化疗共五次,第一次报销,一起报上去的,但只给我报了后两次的总共一万多,前三次的八万多没报上,是按百分之八十报的,说下次再给我报,第一次报销和第二次一样吗,这样对我有没有损失,下次还能给我按百分之八十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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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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