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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孙* 辽宁-盘锦 工伤纠纷咨询 2018.07.02 15:26:53 550人阅读

你好,我们工程队包了一项水利工程,是做排污水沟渠的,准备签订合同,请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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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018-07-02 15:3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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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这便是我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你能采纳。

2018-07-02 15:28:53 回复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按照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住宅发展局的规定,新建住宅配套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须纳入城市自来水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联系。
五、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围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设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其煤气设施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公用、电力设施一样,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护定篙剐蕻溉戈税恭粳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当中的原告范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情况下而与被告某江公司、某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护定篙剐蕻溉戈税恭粳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当中的原告范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情况下而与被告某江公司、某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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