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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及时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司法解释是什么?

葛** 浙江-杭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6.03 16:35:06 1243人阅读

我已经大学毕业,在公司里面工作了很久了,但是最近没有进行支付酬劳,询问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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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2018-06-03 16:39:06 回复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拖欠工资,在法律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因此,如果数额较小,并且得到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还不构成犯罪行为,只属于劳动纠纷的范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最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起施行,在其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同时,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在1月22日由最高人民对外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从1月23日起施行,成为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定法律文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在劳动纠纷中要判定是否形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根据其主客体要件来进行判断,其中需要满足的要件应有以下几个内容。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企业和自然人,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企业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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