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最好是能打电话给他们的法人代表,落实实情。2、注意用词严谨不要在合同中用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词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因此一定要写好合同名称,比如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并不是一种合同,很多合同就是一个买卖合同,最后签成了施工合同,本身买卖合同与施工合同不属于一种,很多条款也不通用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问题,一定要写明合同名称。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成立。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时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3、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必须对等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所以具体的权利义务我们在合同中没有必要明确的规定。因为合同法中很明确,我们规定的可能不全,也可能不合理,所以在合同中就没必要体现出来。4、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这个方面咱们可能原先也不太注意,其实很多人对这两个词都不是很清楚,意义很不一样。5、确定管辖法院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争管辖法院,找佐证去证明,还有可能两个地方同时有管辖权,对方在他们有利的地方提起诉讼,给我们造成被动。6、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但是这个数额一般约定为1-10%。而且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是一个概念,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而损害赔偿金是法定的,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赔偿,只要有违约金条款,而且数额很明确,那不管他有没有损失,他的请求也基本会得到法官的同意,但是损害赔偿金不一样,没有损失就得不到赔偿。(咱们和俄罗斯的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太高,只要我们提出,也是得不到法官同意的)以上就是那个合同的订立及问题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