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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入的职,到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想在跟我续签,但我不想在做下去了,那这种情况公司要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原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你的情况不能要求公司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公司提出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待遇比原来的合同要低,那么公司则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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