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同里约定“或裁或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一般是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要是约定争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这种仲裁协议无效。
这是由于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办法。仲裁是一裁终局,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诉讼则是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或裁或诉”的约定会使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明确,既没法确定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也不符合仲裁协议要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要是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提出异议,仲裁协议就有效。要是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针对该合同争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要是约定了“或裁或诉”这种争议解决条款,一般是没有效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是合同里写了争议既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那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这是为啥呢?因为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两种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而且它比较自愿、专业,还能保护当事人隐私;诉讼则是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来审理,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或裁或诉”的约定让当事人对用哪种方式解决争议不明确,这样既没办法确定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也不符合仲裁协议要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
不过呢,也存在特殊情况。要是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提出异议,那仲裁协议就有效了。要是仲裁协议无效,针对这份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就只能去打官司,也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清楚,避免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或裁或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一般是没有效力的。这背后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是合同里约定争议既能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又能向法院起诉,那这个仲裁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仲裁就像是请专业的“裁判”团队,按照大家事先说好的规则来处理问题,实行一裁终局,有着自愿、专业、保密这些优点。而诉讼则像是让国家设立的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审理案件,带有强制性和规范性。“或裁或诉”这种约定,让当事人没办法确定到底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究竟是选仲裁还是去法院呢,模糊不清。而且仲裁协议有个要求,得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或裁或诉”显然没做到这一点,所以这类约定通常无效。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一方去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都没提出反对意见,那这个时候仲裁协议就变得有效了。要是仲裁协议被判定无效,那么当事人就只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给大家的建议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写清楚是用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要是约定了“或裁或诉”这种争议解决条款,一般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两种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度,它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而诉讼则是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审理案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或裁或诉”的约定,会让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不清晰,没办法确定一个唯一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而且也不符合仲裁协议要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有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有效。要是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就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里约定“或裁或诉”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是无效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规定争议既可以找仲裁机构,又可以去法院起诉,这种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争端解决办法,仲裁是一裁终局,有自愿、专业、保密等优势;诉讼则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审案,具有强制、规范等特性。“或裁或诉”的约定,让当事人在解决争议方式上选择模糊,既没确定唯一途径,也不符合仲裁协议要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但也有例外,要是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提出反对意见,仲裁协议就有效。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要解决合同争议,就只能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所以签合同时,大家要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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