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在工地上面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了伤,对方要给一笔补偿,但是迟迟不到,农民误工费法院怎么计算
一、误工时间与受害人收入决定误工费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误工费,是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在住院疗伤和出院康复期间,不能从事正常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其数额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是对弱势群体受害人收入状况举证困难的救济、保护,本意是力求公平、公正。
二、农民误工费应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
审判实践中,对农民人身损害误工费的计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有的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有的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律师赞同后者,因为前者既不合法,又不合情理。
行业是职业的类别,农村居民不是个行业,人均纯收入不是职工的平均工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民与大生产的农业工人,尽管生产规模和分配方式不同,但同属于农业行业,是不容置疑的。农民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误工费是弥补劳动者减少的实际收入,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受到损害没有误工费。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则是农村居民的总收入除以农村居民总人口所得,总人口包括那些幼、老、弱、病、残等没有劳动能力和不参加劳动的人。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1720元、二类地区1570元、三类地区1420元。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 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7年1月23日发布的《2016年河南调查总队主要调查数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6.74元,平均每月974.7元,还不到三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将农民的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显然错误。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且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又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农村村民,二是城镇居民。对于以在家务农为主或者间断性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遭遇法律规定的滞后和消费水平飞速上涨的尴尬与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主要根据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对于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标准计算,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做出的统计为依据,具体到农民,即以其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从农村现状看,18至60岁的农民大部分以常年在外务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工年平均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2到5倍。然而,受农民工工作性质、方式的影响,其一旦遭受意外,很难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其误工费也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如果按照农村收入标准计算又确实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其权利应当如何救济?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费,这种做法看似不合理,但却合乎法律规定;一种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计算误工费,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更能为受害人所接受。这便出现了司法之合理性和合法性相冲突的局面。面对这种冲突,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
一、以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计算方法根据受害人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分为两种情况。前文已提到该类人员受自身法律意识影响,很难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审判实践中很少采用该方式计算。但为了能够公平、公正计算其误工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院主动向受害人释明的方式,让其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证据(一般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无固定收入农民的误工费。这种方法能最大程度体现误工费差额赔偿的原则,即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赔偿依据,亦更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第
二、以农、林、牧、副、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误工费。由于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对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故适用起来相对较难,而以农、林、牧、副、渔业平均职工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农民误工费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其对受害人举证责任没有特别要求;且以此标准计算该类人员误工费更接近其实际收入水平。据统计显示, 我国各省2011年、2012年两年农、林、牧、副、渔业平均职工工资标准既低于其他行业工资标准,又高于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更贴近其实际收入水平。因此,以此方法计算其误工费更能为此类人员所接受。
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前提下,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应当首先适用该标准予以计算。农民误工费法院只有在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其收入水平的情况下,才适用以农、林、牧、副、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如此一来,既能彰显司法的公正、公平,又同时兼顾了司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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