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您好,我在5月27日向公司递交了《关于休息日加班费和未休年假补偿的申请》,今天共计13万左右(我周末出差比较多),里面要求公司“七个工作日与我沟通,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账”,但目前公司一直未有人与我联系沟通,请问能否以未支付加班费为理由提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呢?麻烦您了,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N 倍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都属于劳动报酬。
未休年假补偿:实务中多数地区也按劳动报酬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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