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被迫离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包含加班费有明确依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工资计算按照应得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费作为劳动者正常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理应包含在计算基数内。
(3)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若加班费占比过高,会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将全部加班费纳入计算基数。
提醒:劳动者遇到被迫离职情况计算经济补偿时,要注意加班费的合理计算。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员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正常情况下加班费要算入。
(二)特殊情况处理:若加班费占比过高,需综合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是否将全部加班费纳入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被迫离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包含加班费。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算,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加班费属正常劳动收入,应计算在内。
3.若加班费占比过高,会结合工作时间、性质等因素,确定是否将全部加班费纳入计算基数。
结论:
被迫离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应包含加班费,但加班费占比过高时会综合考量确定是否全部纳入。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加班费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收入,所以通常应包含在计算基数内。不过在实际情况中,若加班费占比过高,就会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把全部加班费纳入计算基数。如果您在被迫离职经济补偿计算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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