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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被公司给辞退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辞退时间怎么界定的问题,谢谢
您好!你咨询的辞退时间怎么界定的问题,律师告诉你书面通知为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您好!你问的辞退时间怎么界定的问题,律师告诉你离职日期的鉴定,应该是从劳动者开始停止为用人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算离职日。
随着劳动立法的日趋推进,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解除风险也日趋提高。现今,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二者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非全日制作为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赋予其天然优势:1.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更灵活,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较大;2.非全日制用工成本较低,企业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终止的补偿,法律法规一般只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3.在法律上,对非全日制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条件和证据的要求,无形中降低了企业在经济补偿时的法律风险。非全日制用工的上述特点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励,其发挥了很好的缓冲作用,并逐渐成为现在企业用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部分用人单位错误的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意使用,甚至为了降低用工风险,将部分全日制员工改签为非全日制,而工作性质完全与非全日用工的形式要求不相符,这样其实适得其反,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风险和成本。本文将围绕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特征,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工伤赔偿中有三处涉及到工资,按上海的相关规定:1、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3、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待遇赔付年度界定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收养的条件是:1,无子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以上就是伤残赡养对象的年龄界限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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