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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获得补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李** 江苏-徐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2.01 05:39:54 385人阅读

家务劳动获得补偿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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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适用分别财产制是家务劳动获得补偿的重要前提。当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使得双方财产相对独立,为家务劳动补偿提供了基础。若采用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在共同财产中体现,一般不适用补偿。
(2)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是关键条件。在家庭生活里,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大量事务,意味着付出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其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认可。
(3)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能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未离婚则无法提出该请求。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提醒:
申请家务劳动补偿需严格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09: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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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在离婚时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夫妻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要保留好自己在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的证据,比如照顾老人的费用清单、陪伴孩子学习的记录、协助对方工作的相关文件等。
(三)务必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避免错过时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2-01 08:3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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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约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通常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
2.义务承担:一方在家庭中承担较多义务,像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投入大量时间精力。
3.提出时间:需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婚姻关系未解除不能主张。符合条件,付出多的一方可获补偿,数额由法院综合确定。

2026-02-01 08: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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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满足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别所有、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这三个条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分别财产制是家务劳动获得补偿的基础条件,因为共同财产制下财产混同,家务劳动价值在财产分配中已有体现。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像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意味着其在家庭中付出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其劳动价值应得到认可。而离婚是提出补偿的前提,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才能主张。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如果您在婚姻中面临家务劳动补偿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或不知如何争取应有的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1 08:0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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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务劳动获得补偿需满足适用分别财产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提出请求三个条件。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为家务补偿提供基础;一方在家庭中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工作等较多义务,付出大量精力时间;并且要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婚姻关系未解除则无法主张。
2.对于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留存承担较多义务的证据,如日常家务安排记录、照顾家人的相关票据等。在考虑离婚时,及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另一方也应认识到家务劳动的价值,尊重对方的付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数额,保障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2026-02-01 06:12: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获取股权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时常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等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的标准。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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