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缺考勤记录且无法提供时,可通过多种材料替代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能收集同事证人证言,由知晓情况的同事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字按手印;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像银行工资流水单,以此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作时段;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奖惩决定等相关文件,也能辅助证明。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自行积极收集各类可替代的证明材料,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2.若自行收集存在困难,及时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缺乏考勤记录时,可通过多种替代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同事证人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需让知晓情况的同事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字按手印。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像银行工资流水单,能直观体现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往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段。
(3)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4)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对劳动者的奖惩决定等相关文件,也能从不同方面辅助证明劳动关系。
(5)若自行收集替代材料困难,可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提醒:收集替代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收集同事证人证言,让了解情况的同事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字按手印。
(二)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像银行工资流水单,以此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段。
(三)使用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四)收集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奖惩决定等相关文件辅助证明。
(五)若自行收集困难,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无法提供考勤记录时,通过上述其他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若单位不认可工伤,需单位举证非工伤情况。
1.工伤认定缺考勤记录时,可用其他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
2.收集同事证人证言,让了解情况的同事写书面证言并签字按手印。
3.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像银行工资流水单,证明劳动关系与工作时段。
4.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作劳动关系证据。
5.招工招聘登记表、奖惩决定等文件,可辅助证明。
6.自行收集困难,可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结论:
工伤认定缺考勤记录且无法提供时,可通过同事证人证言、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其他材料替代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自行收集困难可请求社保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中,关键是要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当考勤记录缺失且无法提供时,有多种材料可起到替代作用。同事证人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知晓情况的同事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字按手印,能从侧面证明工作情况。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像银行工资流水单,能清晰体现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往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段。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可直接表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对劳动者的奖惩决定等相关文件,也能辅助证明劳动关系。若自行收集这些材料存在困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如果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类似难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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