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常德法律咨询 > 常德劳动仲裁法律咨询 > 劳动仲裁里举证责任倒置该适用什么情况

劳动仲裁里举证责任倒置该适用什么情况

赵* 湖南-常德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29 10:59:43 481人阅读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倒置该适用什么情况

其他人都在看:
常德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常德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若劳动者遇到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及时收集能证明自身在单位工作的基础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等,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决定合法合理的证据。
(二)当争议事项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时,劳动者可书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在仲裁中提出该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6-01-29 15:21:01 回复
咨询我

1.劳动仲裁里,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
2.用人单位需举证的情形:一是因单位作出开除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要证明决定合法合理;二是证据由单位掌握管理,像工资发放记录等,单位应提供,否则担不利后果。
3.此规定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差异,让劳动者在纠纷中获公平对待。

2026-01-29 13:43:0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要对这些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另一方面,若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像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若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的规定能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异,让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得到公平对待。如果您在劳动仲裁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自己的权益或不知如何处理举证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9 13:29:45 回复
咨询我

1.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举证能力存在差异,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该制度能平衡这种差异,确保劳动者在纠纷中获得公平对待。
2.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对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举证。二是与争议事项有关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像工资发放记录等,用人单位有提供义务,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
3.为更好落实该制度,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妥善保存各类证据资料,确保在劳动仲裁时能及时提供。劳动者也应增强证据意识,留意收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证据,以便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9 13:00:5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举证责任倒置是劳动仲裁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时,其需对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举证。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作出这些决定时,掌握着相关的依据和信息,让其承担举证责任,能促使其谨慎行使权力。
(2)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有提供的义务。若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这是考虑到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取这些证据,通过这种规定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

提醒:
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若涉及用人单位应举证的情况,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9 11:26:01 回复

劳动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