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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扣除社保钱

李* 湖北-荆门 社保纠纷咨询 2026.01.25 02:50:13 345人阅读

核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扣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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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不扣社保费用。
2.应发工资是单位按合同标准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像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等都算。
3.社保费是从应发工资里代扣代缴的,属于工资一部分。
4.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用未扣个人社保的应发工资作基数。如应发5000元,扣社保实发4500元,按5000元算。

2026-01-25 08: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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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核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不扣除社保费用。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发工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社保费用是从应发工资里代扣代缴的,本质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以未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例如,劳动者月应发工资5000元,扣除社保后实发4500元,此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就按5000元算。如果遇到经济补偿金计算方面的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07:2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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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扣除社保费用。应发工资涵盖了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等都包含在内,社保费用是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本质属于劳动者工资一部分。
2.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经济补偿金能更准确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收入水平。
3.建议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进行核算,避免因计算基数问题引发劳动纠纷。劳动者自身也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用人单位计算错误的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6-01-25 06:2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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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核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基数明确为应发工资,而非扣除社保费用后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涵盖了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类报酬,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等。
(2)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本质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能将这部分扣除,需以未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的应发工资为基数。例如,当劳动者月应发工资是一定金额,扣除社保后实发金额减少,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应发工资来算。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规定,避免用人单位以实发工资计算。不同的工资构成和实际情况可能影响补偿金计算,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4:2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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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要明确应发工资的构成,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全部纳入计算范围。
(二)企业在操作中不能以扣除社保后的实发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而应以未扣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的应发工资来计算。
(三)劳动者自身要清楚自己的应发工资情况,若企业计算经济补偿金有误,可与企业沟通协商,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026-01-25 03:54:07 回复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r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r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r(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r(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r(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r(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r(一)劳动合同期满的;r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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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金需要扣除社保么?

    专业解答经济补偿金不需要扣除社保,我国法律上对社保和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并不属于同一范围,具体情况下涉及到社保的相关费用是要单独计算的,而经济补偿是属于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性费用。

    2024.09.15 101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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