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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赔偿金额的标准究竟是多少

张** 北京-延庆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24 06:52:51 451人阅读

竞业协议赔偿金额的标准究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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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协议的经济补偿标准,先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议里自行约定。
2.要是协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能要求用人单位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3.若这百分之三十的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标准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的,部分地方或许还有具体细则,实际操作时要结合当地规定执行。
4.用人单位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6-01-24 09: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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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竞业协议经济补偿标准优先遵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中的约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2)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这为无约定情况提供了法定补偿参考标准。
(3)若百分之三十的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实践中需结合当地具体细则执行,因为部分地方可能有不同于上述规定的要求。
(5)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提醒:签订竞业协议时要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履行过程中关注用人单位支付情况,各地规定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09:4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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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标准,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补偿。
(三)当上述百分之三十的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可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五)需关注当地关于竞业协议经济补偿的具体细则,结合当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6-01-24 09:3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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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竞业协议经济补偿先看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后者支付,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协议。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竞业协议经济补偿标准优先遵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补偿。当计算出的该百分比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要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过部分地方有具体细则,实际操作需结合当地规定。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大家在竞业协议经济补偿方面遇到问题,或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4 07:3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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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协议经济补偿标准先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议里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若此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此标准出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部分地方有具体细则,实践中要结合当地规定执行。
2.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时,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法律和当地规定支付补偿。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6-01-24 07:37:43 回复

竞业限制协议书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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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12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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