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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金按什么标准来分配

郭* 上海-松江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15 14:10:01 368人阅读

工伤赔偿金按什么标准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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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金分配应按不同项目处理。丧葬补助金用于丧葬支出,不涉及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给予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40%发放,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配,一般均等分割。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3.建议相关亲属在分配时充分沟通,了解各项目性质和分配原则。若出现争议,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6-01-15 1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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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丧葬补助金用途明确,是用于职工丧葬事宜的支出,所以不涉及分配问题,专款专用。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有特定的发放对象,是给予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发放比例有明确规定,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由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对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

提醒:
工伤赔偿金分配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8: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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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专门用于支付丧葬相关费用,无需进行分配。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予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40%发放,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配,一般平均分割。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6-01-15 17:0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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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用于丧葬支出,无需分配。
2.供养亲属抚恤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配,一般均等。特殊困难且缺劳动能力者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者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者少分或不分。

2026-01-15 16:5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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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赔偿金分配因项目而异,丧葬补助金用于丧葬,无分配问题;供养亲属抚恤金给特定亲属,按比例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金各项目分配规则不同。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用于丧葬事宜,所以不存在分配情况。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给予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配,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如果在工伤赔偿金分配上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15 14:52: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按劳分配的核心是“劳”,但是,对“劳”却有不同的理解。在一般教科书中,“劳”首先被理解为个体的“劳”,其次被理解为劳动本身,再次被理解为只有复杂简单之分,而没有优劣之分。这样的理解,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是很不利的。这种理解,也是一些职工对按劳分配产生疑惑的根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际上国家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但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那时,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尚有某种合理成分。,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最终使企业成为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因此,再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就很不妥当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企业的“劳”。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企业“劳”越多,获得的分配也就越多。一方面,国家和市场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在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之“劳”就是个体的“劳”。由于管理模式不同,企业也可能只对车间、班组进行分配,但职工最终获得的分配还是按自己个体的“劳”计算的。如果企业的“劳”不多,个体的“劳”再多,个体也难以获得较大的分配物。事实上,甲厂高级工程师的收入不如乙厂工人,丙厂劳模的收入不如丁厂守门人的情况,在现实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不把“劳”既理解为企业的“劳”,又理解为个体的“劳”,就难以解释这种现象,职工的疑惑也就难以消除。当然,上述“不平等”现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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