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买卖房屋时,定金数额不得超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
在房屋买卖里,定金数额受法律约束,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是为了避免定金过高给一方带来不合理的负担。而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法定固定标准,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过低,守约方也能请求增加。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综合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如果在房屋买卖中遇到定金或违约金相关问题,难以判断其合理性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买卖房屋时,定金和违约金规定不同。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协商,但不得超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违约金数额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无固定法定标准。
2.当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违约方和守约方可分别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实践中判断违约金合理范围需结合违约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
3.建议当事人在确定定金数额时严格遵守百分之二十的上限规定。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尽量结合可能出现的违约损失合理预估,避免过高或过低。发生纠纷时,可积极收集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以便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合理调整违约金。
1.买卖房屋时,定金金额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不过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房屋买卖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算定金。
2.违约金数额没有法定的固定标准,由合同双方自己约定。
3.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高太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
4.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
5.在实际中,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综合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
法律分析:
(1)在房屋买卖中,定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不过上限是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比如一套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若约定了30万,超出的10万就不按定金规则处理。
(2)违约金数额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法定固定标准。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请求增加。
(3)实践里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综合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
提醒:房屋买卖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要注意定金上限规定,约定违约金要合理考虑可能的损失,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买卖房屋时,双方确定定金数额要注意不超过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二)约定违约金时,要综合考虑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数额。
(三)若违约方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守约方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可请求相应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中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的违约金的,只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个。 选择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选择违约金的,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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