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姨这个月初看中了一套房子,然后和卖方联系商量价钱,谈妥之后就签了购房合同,二姨都准备好买房的钱了,结果卖方突然说这房子不卖了,房屋买卖违约索赔数额标准多少?
法律对于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明确比例的规定,只有在出现纠纷而涉诉后,才规定了上限,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主张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比如,一方因对方违约造成了1万元的损失,那违约金大致能主张3千元,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主张1万3千元的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违约金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当然,各地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对于违约金的判罚都不尽相同,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较大。但是,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它是合同双方在打算违约时要考量的成本。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约定10%的违约金并无不妥,因为是合同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属于合理的。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不要过分重视违约金的效力,因为虽然约定的很高,但在法庭中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但是也不要轻视违约金,因为,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
2020-07-26 10:18:28 回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所以,房屋买卖违约赔偿金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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