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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里举证责任倒置该适用什么情况

罗* 上海-浦东新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12 02:10:15 360人阅读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倒置该适用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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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为平衡劳资双方举证能力差异。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时,其需对决定的合法性举证,这是因为相关决策由单位作出,其掌握更多关键信息。
(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此时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避免劳动者因无法获取考勤等记录而维权困难。
(3)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若称已订立,需提供合同等证据,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4)用人单位主张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需提供缴费记录,防止单位虚假陈述。
(5)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醒: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要积极维权,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举证责任,不同案情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2 06: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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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明其决定合法的证据,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需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时,可要求掌握加班证据的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主张可能被支持。
(三)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用人单位称已订立的,劳动者可要求其出示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称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可要求其提供缴费记录等证据。
(五)遇到其他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6-01-12 06:0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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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用人单位掌握关键证据或其行为引发争议的多种情形,目的是平衡劳资双方举证能力差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按照相关法律,在劳动仲裁里,若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对决定的合法性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且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时,需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若称已订立,要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称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需提供缴费记录等。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举证能力上的不同,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若遇到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2 04:2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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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为平衡劳资双方举证能力差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掌握关键证据或其行为引发争议的情况。具体涵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对决定合法性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的,应提供该证据;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若称已订立,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已订立合同的证据;用人单位称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需提供缴费记录等证据;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档案,妥善保存与劳动合同、考勤、工资、社保等相关的资料,以便在劳动仲裁时能及时提供证据。
-劳动者自身也需增强证据意识,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等。
-劳动仲裁机构应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该制度的认知度。

2026-01-12 04:1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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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用于用人单位掌握关键证据,或者其行为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要证明这些决定是合法的。
2.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相关证据,像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就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
3.劳动者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称已签订书面合同,那就要拿出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已签合同的证据。
4.用人单位说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就要提供缴费记录等证据。
5.其他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

这些规定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举证能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6-01-12 02:59:07 回复

劳动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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