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方。
(2)当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等法定情形下解除与派遣工的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3)若派遣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出现n+1补偿情况。
(4)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未解除合同而重新安排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安排的,不能主张补偿。
提醒:
劳务派遣工遇到相关解除或退回情况时,要明确自身权益和义务。若对补偿问题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劳务派遣工若遇到派遣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等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可获得n+1补偿。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支付补偿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重新安排合理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不能主张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论:
劳务派遣工符合法定条件时,由派遣单位支付n+1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方。当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等法定情形,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就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不过,若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未解除合同而是重新安排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安排的,无权主张补偿。所以,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劳务派遣工才能获得派遣单位支付的n+1补偿。如果大家在劳务派遣相关的补偿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劳务派遣工能否适用n+1补偿取决于法律关系和解除情形。当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等法定情况下,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而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未解除合同并重新安排岗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安排的,不能主张补偿。总体而言,符合法定条件时,由派遣单位支付n+1补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判断是否符合支付n+1补偿的条件,避免违法解除。
-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可能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况,及时与派遣单位沟通协商。
-用工单位在退回劳动者时,应与派遣单位做好沟通,确保后续安排合法合规。
1.劳务派遣工能否获得n+1补偿,要依据法律关系和解除情况来判断。按照现有法律,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者的一方。
2.当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行,或者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无果等法定情形,解除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时,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是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得再多给一个月工资当作代通知金。
3.若用工单位把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没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给劳动者安排了岗位,劳动者却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合理安排,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补偿。
4.总之,劳务派遣工满足法定条件时,由派遣单位支付n+1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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