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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在多久时间内保持有效

李* 湖南-岳阳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04 22:48:51 399人阅读

劳动仲裁需在多久时间内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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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比如员工发现工资被克扣,从知晓该情况那天开始计算时效。
(2)仲裁时效会出现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中断的情形有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中止则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或裁决驳回申请。

提醒:劳动者要留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尽早采取措施。不同案情时效适用有差异,建议咨询分析。

2026-01-05 06: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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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主张权利:若察觉自身劳动权益受损,应尽快向对方主张权利,如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解决问题,这能使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二)请求权利救济: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同样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三)留意时效中止情况: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时,保留相关证据,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四)劳动关系终止后及时申请:劳动关系终止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就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6-01-05 05: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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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限制,终止后应一年内提出,超时效申请仲裁可能不被受理或裁决驳回。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为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正常情况下是一年时效,不过在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等情况出现时,仲裁时效会中断,然后重新计算。若遇到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时效会中止,待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设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一年内申请仲裁。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机构可能不会受理或者裁决驳回申请。如果您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5 03:2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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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仲裁时效会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或裁决驳回申请。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劳动者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发现权利被侵害尽早主张。
2.出现可能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3.劳动关系终止后,及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

2026-01-05 01:2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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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
2.若当事人一方找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之后时效重新计算。
3.要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没办法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时效会中止,等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接着计算。
4.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若超过仲裁时效去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能不受理,或者裁决驳回申请。

2026-01-05 00:37:30 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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