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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的具体鉴定标准有哪些

汤** 重庆-铜梁区 工伤鉴定咨询 2026.01.02 04:03:54 324人阅读

十级工伤的具体鉴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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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依据现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适用于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的情况。这些标准涵盖了多种身体损伤情形,为工伤鉴定提供了明确的参照。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职工在遭遇可能构成十级工伤的伤害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完整的诊疗资料。
-按照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配合鉴定工作。
-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26-01-02 07: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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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按照现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来定。主要针对的是器官有部分缺损、形态不正常,但没有功能障碍,不用医疗依赖或者只需一般医疗依赖,且生活能自理的情况。
2.具体情形包含: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面部有瘢痕、做过植皮手术,或者异物色素沉着、脱失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全身瘢痕面积在1%到5%之间;除拇指外,有一根手指的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者丧失功能;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没有功能障碍或者只有轻度功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不超过0.8;双耳听力损失加起来不低于26分贝,或者有一耳听力损失不低于56分贝;除智齿外,切牙掉了1颗以上,或者其他牙齿掉了2颗以上;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达到I度;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没取出;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患有一度牙酸蚀病等。
3.具体的伤情得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实际的诊疗资料来综合判断。

2026-01-02 06:0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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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明确规定了多种情形,涵盖了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例如面部、手部、牙齿等部位的特定损伤,都可能符合十级工伤标准。
(2)这些标准是基于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等情况制定的,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具体的参考依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判定时,会结合实际诊疗资料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醒:
职工遭遇工伤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诊疗资料。不同的工伤情况对应不同的解决方案,若对工伤鉴定结果有疑问或不确定是否符合十级工伤标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05:4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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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认为自身可能符合十级工伤标准,应及时收集相关诊疗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等。
(二)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若单位未申报,个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经工伤认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诊疗资料对伤情进行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26-01-02 04:4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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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十级工伤鉴定有明确标准,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实际诊疗资料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工伤主要涉及器官部分缺损等特定情形。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面部有一定面积瘢痕等多种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不过,这些标准只是参考,具体到每一个案例,伤情是否达到十级工伤,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实际诊疗资料来综合判断。因为不同人的身体状况和受伤情况千差万别,只有全面考量实际诊疗资料,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如果遇到工伤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04:21:48 回复

【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规定: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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