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执行已长期租赁的房产,但租赁关系能否对抗执行,需依据租赁与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判断。
1.租赁关系成立于法院执行措施之前的,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法院执行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房产,无需因房产被执行而终止租赁或搬离。
2.若租赁关系是在法院查封房产后才设立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在拍卖或变卖房产时,会依法通知承租人;若租赁权对房产的变价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可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除去租赁权后再进行执行。
法律分析:
(1)法院有权对已长期租赁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这是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体现。
(2)若租赁关系成立于法院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之前,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关系效力不受执行影响,承租人可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房产。
(3)若租赁关系是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后才设立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即执行过程中该租赁关系可能无法得到保护。
(4)法院在拍卖、变卖已租赁的房产时,会通知承租人;若租赁权的存在影响房产的变价或成交价格,法院可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除去租赁权后再进行执行。
提醒:
承租人租赁房产前应查询房产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执行措施,避免租赁关系无法对抗执行;房产被执行时,承租人需核对租赁关系与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维护权益。
(一)法院可以执行已长期租赁的房产,但租赁权是否受保护需根据租赁关系与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判断。
(二)租赁关系成立在法院执行措施之前的,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可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使用该房产,不受法院执行的影响。
(三)租赁关系成立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后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拍卖变卖房产时会通知承租人,若租赁权影响房产变价,可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除去租赁权后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院有权执行已长期租赁的房产。若租赁关系在法院执行措施启动前合法成立,依据法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可继续按原合同使用该房产,执行行为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效力。
如果租赁关系是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后才建立的,该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申请执行房产的一方,其权益不会被法院优先保护。
法院在拍卖或变卖房产时会通知承租人,若租赁关系影响房产的顺利变现,法院可在保障承租人合理权益的前提下,解除租赁关系后再进行执行。
综上,长期租赁的房产不影响法院执行,租赁权能否得到保护,关键在于租赁关系的建立时间是否早于法院执行措施的启动时间。
结论:法院可以执行已长期租赁的房产,租赁权是否受保护需看租赁关系成立与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房产时,若租赁关系在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成立,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可继续按原合同租赁使用该房产,租赁权不受执行影响。若租赁关系是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后设立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无法阻止法院执行。法院拍卖或变卖房产时,会通知承租人;若租赁权影响房产的变价,法院可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除去该租赁权后再执行。如果对租赁房产的执行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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