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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以欠交物业为由不与买水?

ask****334 湖南-长沙 物业纠纷咨询 2025.12.30 02:28:31 423人阅读

物业以欠交物业为由不与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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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以业主欠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为其卖水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不过,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就是说,供水单位是水费的合法收取主体,物业如果接受供水单位委托代收水费,也只是代理行为,没有权力因业主欠物业费而拒绝为其提供售水服务。

    解决办法
如果遇到物业以欠交物业费为由不卖水的情况,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沟通协商  :首先尝试与物业进行友好沟通,向其说明物业拒绝卖水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其恢复正常供水服务,并按照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物业费的问题,比如协商缴费时间、方式等。
  向相关部门投诉  :若与物业沟通无果,业主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协会进行投诉。这些部门具有监管物业行为的职责,会对物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途径  :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业主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正常的售水服务,并对因物业的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025-12-30 02:4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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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以欠交物业费为由不给业主卖水,这是不合法的,水电供应和物业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解决方案是业主先和物业好好沟通,说明不能因物业费停售水,要求其正常提供售水服务。若沟通无果,业主可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物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应尽快解决物业费欠交问题,避免后续纠纷。

2025-12-30 02:35:15 回复

【法律意见】一、此类情况需要查清漏水情况再做判断。一旦发生楼上漏水,首先应明确状态。为了弄清情况,受损业主可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而且要看房子是否还在质保期内,因为一般新购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得担起相应的责任。二、邻里双方的协调1、查清情况后,如果楼上漏水的原因实为楼上邻居的原因造成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向楼上或邻居讲清情况,提出修补要求及修补期间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2、如果楼上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将争议提交到处理。3、如楼上邻居不理会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并且,当楼上邻居不主动进行赔偿时,受损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三、房屋质保期内的维修1、如果楼上漏水发生在房子质保期内(正常情况下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只要是非人为的,开发商就应担负起相关责任。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将开发商告到。2、如果楼上漏水,房子还在质保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的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如果让开发商拖到质保期后,很可能还得自己清理。并且,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维修后,仍不达到标准的,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四、其它辅助方法当发现自家楼上漏水时,可先找小区物业,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也可以社区干部和警察协助解决。并应做好拍照、录像留言等证据收集工作以便告到后于已有利。此外,如果是单位房,可以找单位进行协调解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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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能以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吗

    律师解析 不能。因为按照规定,前期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09.18 10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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