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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能分二次结清吗

宋* 重庆-荣昌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28 07:14:58 309人阅读

工伤赔偿能分二次结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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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赔偿分阶段结清需符合法定条件。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类赔偿项目可先行结算。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可进行后续结算。
(3)分阶段结算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前置程序是必要前提。
(4)每次结算都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双方认可的协议,以此保障双方权益。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赔偿,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提醒:
分阶段结算工伤赔偿要确保程序合法,协议明确。如遇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13: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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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前置程序: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可先结算部分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结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再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
(三)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每次结算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双方认可的协议。
(四)维护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赔偿,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5-12-28 12:0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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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法定条件时,工伤赔偿可分阶段结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能先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赔偿。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再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分阶段结算要遵循法定程序,完成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每次结算要有法律依据和双方协议。

4.若单位未依法支付赔偿,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保障赔偿足额及时到位。

2025-12-28 10:5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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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赔偿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分阶段结清,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法律解析:
工伤赔偿分阶段结清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类赔偿项目可先行结算。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再结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过,分阶段结算有严格要求,必须先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前置程序,每次结算都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双方认可的协议,以此保障双方权益。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赔偿,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如果您在工伤赔偿分阶段结清方面遇到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8 09: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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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在法定条件下能分阶段结清。认定及鉴定后,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类赔偿项目可先结算;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再结算。
2.分阶段结算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要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前置程序。每次结算都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双方认可的协议,以此保障双方权益。
3.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赔偿,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确保赔偿足额、及时到位。建议劳动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与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用人单位则应依法依规支付赔偿,避免法律风险。

2025-12-28 08:49:10 回复

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第一套房是用商业贷款买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则第二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等规定以第二套房计算,即首付不低50,利率上浮10。(第二套房的首付会提高)拓展资料(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料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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