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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对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

杨** 重庆-沙坪坝区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2.27 09:21:05 311人阅读

上下班对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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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若符合合理时间路线且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合理时间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正常上下班时间;二是因加班、处理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合理延迟或提前的时间。合理路线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路线;二是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三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的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若遇到此类交通事故,对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4: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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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若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且处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内,可认定为工伤。依据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同时需符合合理时间与路线的要求。

1.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只有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才具备认定工伤的基础条件。

2.合理上下班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时段,以及因加班、处理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合理提前或延迟的时间,这些情况均属于符合规定的合理时间范畴。

3.合理路线涵盖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路线,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以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路线。

需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上下班时间及路线的合理性,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025-12-27 13:5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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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是此类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需同时满足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三个要素。

(2)“上下班途中”需符合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要求。合理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以及因加班、处理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导致的合理延迟或提前的时间;合理路线涵盖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路线,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还包括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内的上下班途中。

(3)“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事故责任划分不能仅凭个人陈述,必须依赖官方或法定机构的书面认定结果。

提醒:
发生此类事故后,应及时报警获取事故责任认定书,保留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相关证据,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13:1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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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事故责任划分。需获取有权机构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自身承担的责任为非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二)确认是否处于合理上下班时间。合理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时段,以及因加班、处理单位紧急事务等特殊情况导致的提前或延迟的时间。

(三)确认路线是否合理。合理路线涵盖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路线,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以及在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且路线合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内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25-12-27 11:4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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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是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包括日常通勤时段,以及因加班、处理紧急事务导致的提前或延迟;合理路线涵盖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场所、家人住处的常规路径,或是途中顺路完成日常必需事项的路线。

其次,事故责任需以有权机构文书为准。只有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才符合工伤认定的责任条件。

最后,工伤认定需综合两项要素判断。需同时满足路线和时间的合理性,以及事故责任中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两个核心要求,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2025-12-27 09:56:53 回复

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按照前述第(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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