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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告知竞业协议还有效吗

胡* 山西-运城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27 06:16:48 397人阅读

离职未告知竞业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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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未被明确告知竞业协议的存在,协议一般依然有效。协议由双方协商签订,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是否告知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

只要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双方需依约履行。劳动者需在限制期内,避免入职竞争单位或自营同类业务。

劳动者违反协议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该协议。

2025-12-27 12: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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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职时用人单位未告知竞业协议,该协议通常仍然有效。

法律解析:
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是否在离职时告知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需要遵守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需要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该竞业协议。如果对竞业协议的效力或履行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27 11:0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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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未告知竞业协议,该协议通常仍然有效。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约定,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是否在离职时告知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者应主动确认已签订的竞业协议内容,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及禁止从事的业务类型,在离职后严格遵守协议约定,避免进入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自行开展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后,应在离职环节明确告知协议的存在及具体条款,同时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确保协议履行的公平性。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约定,需按照协议内容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该竞业协议,无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2025-12-27 10:2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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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竞业协议的效力与离职告知无关。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离职时是否告知该协议不改变其效力。

(2)竞业协议有效需满足法定条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3)劳动者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入职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行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4)违反协议的后果与例外情形。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该协议。

提醒:
劳动者离职前应确认是否签订过竞业协议,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可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协议;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避免协议被解除的风险。

2025-12-27 09:2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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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职时用人单位未告知竞业协议存在,通常不影响协议效力。竞业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是否告知不改变协议本身的有效性。

(二)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劳动者就应遵守协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需按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依法解除该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5-12-27 08:07:56 回复

按照现行法律和上海裁判实践,此类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但是裁判或判决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种情形指(1)确实属于商业秘密或需要保密的工作岗位(2)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3)用人单位仍坚持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条款中未规定补偿金或者只约定补偿金但无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不必然导致该条款无效,这基于法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009年沪高法73号的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的若干意见》第13条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见一下剪切部分)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的若干意见》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敬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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