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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欠员工工资法人有责任吗

邓* 福建-南平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26 04:56:34 408人阅读

公司破产员工工资法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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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破产欠员工工资时,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法定代表人个人不担责,但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组织,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包括员工工资在内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形时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责任,一是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遇到公司破产欠薪且怀疑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2: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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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拖欠员工工资时,一般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个人通常不承担责任,但股东及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相应责任。

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包括员工工资在内的债务进行清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若未同时担任股东或无其他违规行为,个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股东,且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员工工资等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转移公司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员工工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26 10: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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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包括员工工资在内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时,员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会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已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无需对公司欠付的员工工资承担额外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后,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无关。

(4)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一般情况下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即使公司破产欠付员工工资,也不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偿还。

(5)若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股东身份,且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员工工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若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员工工资无法得到清偿,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员工遇到公司破产欠薪时,可关注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股东应确保出资义务履行到位,避免因出资问题承担额外责任。

2025-12-26 09:2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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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应及时向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工资债权,提交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明确欠付工资的具体金额和期间,以便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优先受偿。

(二)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可核实股东是否已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若为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股东是否已足额缴纳认购的股份。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员工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工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股东,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比如转移公司资产、隐匿公司收入等,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的,员工可要求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5-12-26 07:2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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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拖欠员工工资时,公司会先用自身全部财产清偿工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承诺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按认购的股份额度负责,法定代表人个人通常不对这些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若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股东身份,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工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员工等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26 06:22: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就破产,为什么还要申请破产呢?问题解答如下,您好:企业的破产可以是申请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希望已经为您解答清楚这个问题了。法理纵横团队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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