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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当天工资未结清该如何维权

陈** 西藏-拉萨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24 05:18:22 406人阅读

离职当天工资未结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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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工资未结清,劳动者可先与单位沟通,提出支付剩余工资的要求,明确告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若沟通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好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条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未结清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

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通过仲裁主张自己的工资权益。

对仲裁结果不服且无特殊法律规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24 10: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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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职当天工资未结清时,劳动者可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离职时结清工资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告知该义务并要求支付;协商不成的,可携带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仍未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不清楚具体维权流程或需要准备的材料细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5-12-24 09:1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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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当天工资未结清时,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劳动报酬得到及时支付。

1.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提出支付未结清工资的要求,告知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快速拿到应得工资。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准备好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未结清的材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协商和投诉均无果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通过仲裁程序维护权益。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报酬纠纷。

2025-12-24 08:2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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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可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提出结清工资的要求,并告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责任,拒绝支付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携带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未结清的材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该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结清的工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仲裁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者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提醒:
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离职证明等材料,以便维权时证明事实;申请劳动仲裁需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避免超过时效影响结果。

2025-12-24 08:1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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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及时结清工资,明确告知按时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争取通过沟通解决问题。

(二)协商无果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好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未结清的材料,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仲裁申请,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

(四)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25-12-24 06:56:27 回复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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