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联系人信息的涂改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签字或盖章确认变更。
1.若双方就联系人信息的涂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涂改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该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可继续履行。联系人信息属于合同的一般内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合同内容,此操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要件。
2.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涂改联系人信息,该涂改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方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联系人信息履行义务,擅自涂改的一方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为防范此类纠纷,建议变更合同联系人信息时,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变更内容,并在变更处共同签章确认。若涉及重要联系人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变更事项,确保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1)若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中的联系人信息进行涂改,且在涂改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该涂改有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联系人信息变更属于合同内容的一般变更,双方就该变更达成合意并通过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可继续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2)若一方未与对方协商,擅自涂改合同中的联系人信息,该涂改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联系人信息履行相关义务,擅自涂改的一方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变更合同联系人信息时,建议优先采用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若直接涂改需双方在涂改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因擅自涂改引发合同纠纷。
(一)双方协商一致对联系人进行涂改,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涂改有效。这种情况下,表明双方就联系人变更达成合意,合同可继续履行。
(二)一方擅自涂改联系人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涂改部分无效。对方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擅自涂改方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涂改合同中的联系人信息,且在涂改位置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该修改有效,合同可继续履行,这属于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对合同内容的正常变更。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涂改联系人信息的,涂改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权要求按原合同约定履行,擅自涂改方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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