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挂靠关系里,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常被认定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工主体责任风险。
(2)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若挂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伤事故,被挂靠单位有权向其追偿。
(3)劳动者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救治、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具体责任划分和处理需依据实际情况,如挂靠协议约定、事故过错程度等综合判定,且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要遵循法定程序。
提醒:
挂靠关系中工伤责任复杂,实际情况不同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在挂靠关系里,首先要明确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一般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劳动者遇到工伤可向其主张权益。
(二)若工伤是因挂靠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挂靠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三)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等。
(四)具体责任划分要结合挂靠协议约定、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且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1.挂靠情形下,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一般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工风险。
2.被挂靠单位担责后,若挂靠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工伤,可向其追偿。
3.劳动者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像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等。
具体责任划分要结合挂靠协议、过错程度等,且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需按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
结论:
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通常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被挂靠单位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实际挂靠人追偿,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责任划分依实际情况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工主体责任风险,所以存在挂靠情形时,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一般会被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若挂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伤事故发生,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劳动者依法享有医疗救治、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具体责任划分和处理要综合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事故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判定,并且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您在挂靠关系中遇到工伤责任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析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 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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