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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主动离职有赔偿吗

李** 湖北-鄂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13 16:23:16 382人阅读

正式员工主动离职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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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正式员工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2.若单位有以下问题,员工解除合同可获补偿: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发工资、没依法交社保、规章制度损害员工权益等。
3.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4.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离职一般无赔偿。

2025-12-13 22: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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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正式员工主动离职无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特定过错情形,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补偿依工作年限计算;若无过错,主动离职通常无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而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过错,员工主动离职是不能获得赔偿的。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不确定的劳动纠纷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3 21:0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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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正式员工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但在特定情形下,员工可获得补偿。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过错,员工主动离职通常无法获得赔偿。

建议员工在遇到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情形时,及时收集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025-12-13 20:2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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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正式员工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但在特定情形下员工可获得补偿。
(2)这些特定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出现这些情况,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4)若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过错,员工主动离职一般无赔偿。

提醒:
员工主动离职时,要先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以判断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分析。

2025-12-13 19:4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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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若想获得离职经济补偿,需先查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若存在,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
(二)计算经济补偿时,依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若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过错,员工主动离职通常无法获得赔偿,员工应谨慎考虑离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2-13 18:14:27 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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