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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曹** 浙江-上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12 11:52:40 340人阅读

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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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有特定条件限制,需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才适用。
(2)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是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如拖欠工资等费用,会在此区间额外支付给劳动者。
(3)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程序是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才产生加付赔偿金的后果。

提醒: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按程序处理。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9: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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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情况,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二)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要密切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
(三)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加付赔偿金,金额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025-12-12 17:3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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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有特定适用情形。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报酬、加班费或补偿,逾期不付的,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

2.举例来说,拖欠1万工资,责令支付后未付,要额外付5000-10000元。

3.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需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责令后逾期不付才产生此法律后果。

2025-12-12 16:1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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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后逾期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且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需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的义务。当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时,就触发了加付赔偿金的情况。如示例中拖欠1万元工资,逾期不支付就需额外支付5000元至10000元。不过,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加付赔偿金,必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遇到此类劳动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权益维护,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4:3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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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有特定适用情形,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且逾期不支付时,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举例来说,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1万元,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未支付,就需额外支付5000元至10000元作为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必须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只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才会产生加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4.建议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避免承担加付赔偿金的责任。

2025-12-12 13:03:3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大多数情形,是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就要付定金,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支付房款首期,这时是可以加名或减名的,不过,买受人需要向开发商提出申请,另开发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法律上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有三种方式:房产权赠予、房屋买卖、析产登记。一、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2.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110元费用: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顺利的话,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产证。二、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2.办理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3.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三、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房产证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1。每平方米3元交易费;2。不满5年,5.6%的营业税加1%个人所得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为止),满5年则不需要;3.万分之五的印花税;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地交易中心不一样);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一、加害给付是什么意思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债务人瑕疵履行,使债权人受到原债务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仅在债务人有故意或过失的场合,才负赔偿责任,因而债权人只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除可依债务违反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得选择一种有利的根据请求赔偿。还有学者认为,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任转换为债务违反的责任,此时,债务人的注意义务为“履行债务时应尽交易上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加害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应认为是基于履行上的过失而负赔偿责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二、加害给付的特点1、债务人的展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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