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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会把医疗费用扣除吗

高* 四川-阿坝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11 17:14:49 325人阅读

工伤赔偿会把医疗费用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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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赔偿通常不扣除医疗费用,仅在医疗费用已获第三方责任方赔偿时可能不再重复赔偿。
法律解析: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治疗可享工伤医疗待遇。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不会扣除医疗费用;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样不存在扣除情况。只有在医疗费用已从第三方责任方获得赔偿时,基于填平原则,可能不再重复赔偿。这意味着职工在工伤赔偿中一般无需担心医疗费用被扣除的问题。如果遇到工伤赔偿相关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1 22: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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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一般不扣除医疗费用。职工工伤治疗可享工伤医疗待遇,符合相关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会从其他赔偿项目扣除;若未缴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样不存在扣除情况。
3.特殊情况是医疗费用已从第三方责任方获赔,此时可能不再重复赔偿,这遵循填平原则,并非扣除。
4.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自身风险。职工遭遇工伤要及时申请认定,确保自身权益。若涉及第三方责任,要妥善处理赔偿事宜,避免权益受损。

2025-12-11 22: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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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赔偿一般不扣除医疗费用。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时,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相关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当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影响其他工伤赔偿项目,不会从中扣除。
(3)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样不存在从工伤赔偿里扣除医疗费用的情况。
(4)特殊情况是,若医疗费用已从第三方责任方获得赔偿,依据填平原则可能不再重复赔偿,但这不属于扣除行为。

提醒:职工遇到工伤时,要及时了解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若医疗费用已获第三方赔偿应如实说明,不同工伤情况赔偿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22:0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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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职工而言,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医疗凭证,确保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便顺利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支付。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样在职工发生工伤时,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避免自身承担全部费用的风险。
(三)若医疗费用已从第三方责任方获得赔偿,职工需如实告知相关部门,遵循填平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025-12-11 20:3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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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一般不扣医疗费用。职工工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相关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若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基金承担,不从其他赔偿中扣除;若未缴纳,由单位承担费用,也不扣除。

3.特殊情况是医疗费用已获第三方赔偿,不再重复赔,这是填平原则,并非扣除。

2025-12-11 19:14:16 回复

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凭医院急诊病历: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医疗终结后,治疗结束后、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方可转院,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化验报告单,即时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病历证书,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转诊转院结算。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复式处方,急诊抢救终结后、处方及有效单据,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分管院长签字、检查、发票;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结算程序,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费用票据: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先省内后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按照你的陈述,是因为第三人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用。r依据rr《社会保险法》r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r最高人民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21〕9号r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r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一庭r《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21.12)》r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rr《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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