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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扣后该采取啥措施

杨* 江苏-泰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06 04:45:52 494人阅读

工资被扣后该采取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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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资被扣,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当劳动者遇到工资被扣的情况,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说明扣工资的理由及依据,若理由不合法不合理,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支付工资,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材料,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查证属实会责令单位支付工资。此外,劳动者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单位不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工资维权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6 09: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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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被扣,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是首要选择,要求其说明扣工资理由和依据,若不合理合法,可要求足额支付工资。

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前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材料,劳动监察部门会调查,查证属实会责令单位支付工资。

还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单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议劳动者遇到工资被扣情况,先冷静与单位沟通协商,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投诉、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6 08:2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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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遭遇工资被扣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是首要步骤。通过协商,可明确单位扣工资的理由与依据。若该理由不合法或不合理,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工资,此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方式。

(2)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有效的途径。投诉前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能更好地保障投诉效果。劳动监察部门会展开调查,若单位存在问题,会责令其支付工资。

(3)劳动者还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规定的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单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维权时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06 07:5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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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遇到工资被扣情况,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给出扣工资的理由和依据。若理由不合法或不合理,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工资。

(二)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前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材料,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若查证属实,单位会被责令支付工资。

(三)劳动者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裁决生效后,若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5-12-06 07:0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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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资被克扣,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一是与单位协商,让其说明扣工资的理由和依据。若理由不合法,可要求足额支付工资。
二是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时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劳动监察部门查实后,会责令单位支付工资。
三是可申请仲裁,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仲裁结果有法律效力,单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06 05:44:54 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查封、扣押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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