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若怀疑自身有无劳动能力,可先收集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
(二)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资料。
(三)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安排的各项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等待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作出评定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无劳动能力的病症判定要综合考虑。神经系统疾病致肢体瘫痪、重度智能减退,恶性肿瘤晚期广泛转移等情况可认定。
2.严重心血管、呼吸、消化、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如严重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糖尿病并发症等也符合条件。
3.视觉、听觉、言语、肢体严重残疾达一定等级标准也可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专业机构按标准评定。
结论:
无劳动能力病症判定需综合考量,由专业鉴定机构依据标准评定,包括神经系统、心血管等多系统严重疾病及严重残疾达到一定等级标准等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无劳动能力的判定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神经系统疾病致使肢体瘫痪或重度智能减退,各类恶性肿瘤晚期广泛转移,这些都严重影响身体机能,无法正常参与劳动。严重的心血管、呼吸、消化、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会使身体的相应功能严重受损,丧失劳动能力。视觉、听觉、言语、肢体等严重残疾达到规定等级标准,同样无法胜任劳动工作。劳动能力鉴定需专业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来进行,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若对无劳动能力病症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无劳动能力的病症判定需多方面综合考量。神经系统疾病导致肢体瘫痪、重度智能减退,恶性肿瘤晚期广泛转移,严重心血管、呼吸、消化、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以及达到一定等级标准的视觉、听觉、言语、肢体严重残疾等情况,均可认定无劳动能力。
为保障无劳动能力者权益,首先要规范专业鉴定机构建设,加强对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其次,完善相关评定标准,使其更科学合理,适应不同疾病和残疾情况。最后,建立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防止出现不公正现象,确保无劳动能力者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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