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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法定代表与股东啥责任

唐* 黑龙江-鸡西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01 03:27:43 489人阅读

公司拖欠工资法定代表与股东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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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拖欠工资,一般法定代表人无直接责任。但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支付,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高消费。
2.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足额出资后对公司欠薪无责。若股东滥用权利、抽逃出资或出资不足,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要对欠薪担责。
3.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追讨工资,必要时可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5-12-01 07: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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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拖欠工资,法定代表人通常无直接责任,判决后不履行支付义务可能被限制出境、高消费等;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足额出资通常不担责,若有滥用权利等情形需对拖欠工资担责,员工可仲裁或诉讼追讨,必要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拖欠工资,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直接担责。但在司法程序中,若公司被判决支付工资却不履行,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高消费等措施。股东方面,正常情况下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足额出资,无需对公司拖欠工资负责。不过,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或存在抽逃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员工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追讨。若发现股东有上述需担责情形,可在必要时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您在公司工资拖欠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1 07:3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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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法定代表人通常无直接担责义务,但判决后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限制出境、高消费等措施。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足额出资时一般无需对欠薪负责。不过,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抽逃出资、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损害公司及员工利益,就要对欠薪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追讨工资可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2.若仲裁无法解决,可提起诉讼。
3.必要时,在诉讼中追加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2025-12-01 05:5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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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拖欠工资,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无直接责任,但当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却不履行时,法定代表人会面临限制出境、高消费等措施,这是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使公司履行义务。
(2)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足额出资后通常无需为公司拖欠工资担责。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抽逃出资、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支付拖欠工资。
(3)员工遭遇公司拖欠工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追讨,必要时可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提醒:员工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权。若涉及股东责任认定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01 05:3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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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面对公司拖欠工资,应先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二)若公司拖欠工资,可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追讨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若发现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抽逃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在仲裁或诉讼时可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01 03:56:11 回复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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