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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定金违约咋赔付

余*** 辽宁-葫芦岛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1.23 05:11:29 373人阅读

口头约定定金违约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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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口头约定定金若能证明其存在则受法律保护,主张定金罚则需证明约定存在和定金已交付,交付款项未明确性质难认定为定金,且定金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定金制度有明确规定。即便定金约定为口头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交付定金方违约,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要适用定金罚则,关键在于证明定金约定和实际交付情况,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若交付的款项未明确是定金,就无法按照定金规则处理。同时,定金数额有限制,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如果遇到定金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3 11: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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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约定定金有法律效力,前提是能证明约定存在。交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2.主张定金罚则,要证明定金约定存在和已实际交付。可借助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若款项性质未明确,难以认定为定金。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定金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和数额。若为口头约定,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有效保护。

2025-11-23 09:5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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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口头约定的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没有书面形式,只要能证明约定存在,就受法律保护。
(2)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明确,交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3)主张定金罚则时,关键在于证明定金约定存在以及定金已实际交付,可借助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
(4)若交付的款项未明确性质,难以认定为定金。
(5)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提醒:在进行定金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金性质和数额。若发生纠纷,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3 08:5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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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保障口头约定定金的权益,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定金约定存在及定金已实际交付。
(二)交付款项时,要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避免因未明确而难以认定。
(三)约定定金数额时,要确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025-11-23 07:3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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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约定定金,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能证明约定存在,也受法律保护。
2.交付定金方违约,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
3.主张定金罚则,要证明约定存在且定金已交付,可用聊天、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明。
4.款项性质不明确,难以认定为定金。
5.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无效。

2025-11-23 06:27:05 回复

对于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咋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咋办为防止违约金过高而产生不公平现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规定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又体现了一定惩罚性,有利于制止违约现象的发生和对违约者的制裁。在逾期付款纠纷中,债权人的损失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没有可遵循的尺度法官如何裁量才恰当笔者对此略加分析。  一、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和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遵循其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法的核心,也是合同能被遵守和履行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事先就违约金事项意思表示一致,且该约定违约金比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产生明显不公平时,该约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债务,以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不应以原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拖欠债权人货款久久不还,从而造成债权人经营困难。如果对债务人这种逃避债务的行为予以支持,将助长违约者的侥幸心理,造成大量违约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市场经济诚信经营环境的形成。  二、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违约金比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对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它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但都应有证据能够证明,而且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逾期付款纠纷中,债务人如按约定归还货款,从一般善良经营人的角度看,债权人因此依法可得多少可得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逾期付款纠纷争议的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与民间借贷的标的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也应参照此规定,以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宜。这是从善良经营人的角度推算债权人因债务人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时的可得最大利益,也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因债务人逾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高于此规定的另当别论。至于债权人的最小可得利益,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下均应支持。双方对于违约金如无约定,损失数额又无证据证明,违约金的数额至少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时,才能要求减少。何为“过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合同法颁布前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施行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废止,但上述条款与合同法关于对未定违约金予以适度干预的立法本旨并不相悖,仍可作为裁判时的参考。  另外,对当事人违约金的干预还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违约金应适当高些,以与当地高速运转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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