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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谁付代理费

王** 湖南-郴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1.02 08:51:37 369人阅读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谁付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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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费支付主体一般按约定处理,若合同明确约定纠纷产生时代理费承担方,就依约定执行。
2.若合同未约定,通常是谁请律师谁付代理费。但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代理费,像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恶意违约等致使对方为维权产生代理费用,过错方可能需承担。
3.不过,法院是否判决败诉方承担代理费具有不确定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可明确约定纠纷产生时代理费的承担方,以避免后续争议;发生纠纷请律师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成本和案件胜诉可能性。

2025-11-02 15:1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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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费支付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明确约定纠纷产生时代理费承担方,应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自治。
(2)若合同未作约定,通常是谁聘请律师谁支付代理费。这是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
(3)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会考虑具体案件情况,若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恶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对方为维权产生代理费用,法院可能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代理费。但法院是否如此判决具有不确定性,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定。

提醒:
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可明确约定代理费承担条款。发生纠纷时,不同案件情况对应不同结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2 14:2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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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代理费承担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支付主体。
(二)若合同未约定,通常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支付代理费。
(三)当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恶意违约等行为,致使对方为维权产生代理费用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由过错方承担,但法院是否支持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若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可视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能由过错方承担。

2025-11-02 12:5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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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费支付主体优先按约定处理。若合同明确了纠纷时代理费承担方,就按此执行。

2.若合同未约定,通常是谁请律师谁付费。但在一些情况中,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代理费,如一方明显过错、恶意违约等。

3.法院是否判决败诉方承担代理费不确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定。

2025-11-02 12:1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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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费支付主体通常依约定处理,无约定时一般是谁请律师谁付,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代理费,但存在不确定性。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里,若合同明确约定纠纷产生时代理费的承担方,就按此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合同未作约定,从普遍情况来讲,遵循谁委托律师谁支付费用的原则。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像一方明显过错、恶意违约致使对方为维权产生代理费用,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有可能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代理费。不过,法院是否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确定。如果遇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代理费承担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02 10:14:18 回复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问题比较简单,如下所示:审判长: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第一,关于被告严重违约的分析:合同没有约定被告解押的具体期限,并不等于被告就可以一直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原告是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办理解押手续的。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及时履行解押手续义务。被告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被告一直没有解押的行为事实为证。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迟迟推辞不予解押。从一月份到六月份这么长的时间里,原告一直多次要求被告解押,中介约了四次解押时间无果,也试图协调过了二三十次,原告甚至表示愿意出解押款,被告都不予以配合,一直无故推辞,不予解押。此一行为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已经严重违约。被告后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证人及相关微信为证。推了几个月后,被告干脆声称“你们想怎办就怎么办”。在发给原告的微信上,被告更明确表示“……如何解除合同联系136××××(被告妻子号码)……”。其违约之意,至此完全明确地暴露无疑。被告辩称原告违约不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一次性付清全额房款,原告违约”,是站不住脚的。结合买卖合同第五条以及二手房买卖实践,买卖合同第四条的“立契”,并不是指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而是指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之前说过解除合同,但法庭上又否认说过解除合同。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原告当庭表示,就算被告没说过解除合同,那么原告也予以解除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就算没有约定解押期限,被告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分析: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原告办理贷款费用。双方同意,定金由中介代收,合同第三条也明确约定,定金由中介代为保管,且二手房买卖实践中,都是这样的。因此,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定金,是站不住脚的。鉴于定金的实践性,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一万元为准。定金有解约定金、履约定金等等之分。本案的定金属于履约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及时办理了贷款手续,为此花费的费用,被告也应当予以完全赔偿。被告应当赔偿价格上涨差额,价格上涨差额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价格上涨差额的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即可得利益损失。被告应当赔偿的价格上涨差额的确定。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第一种为对比法,又称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二种方法为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463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本案虽不在上海,但法理一样,可供法院予以参考。庭审中,证人作证,涉案的房屋,最少上涨约八万余元。原告也曾申请对涉案房屋予以评估,以确定房屋上涨的数额。对于评估出的数额,原告保留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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