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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任* 安徽-黄山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0.24 23:44:51 348人阅读

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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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很难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通常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特殊情况。

若劳动关系不明确,可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确定。若双方无争议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像存在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部分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还想获赔偿,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让相关责任方担责,不过其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与工伤不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及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尽快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2.对于存在用工主体责任情形的,积极寻找相关证据,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责任。
3.若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准备好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的材料,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5 06: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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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而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会面临困难。
(2)当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来确定劳动关系。
(3)在双方无争议且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存在用工主体责任的部分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还想获得赔偿,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相关责任方,但这种方式在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上与工伤不同。

提醒: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5 05:2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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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可先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确定劳动关系,之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二)若双方对劳动关系无争议,且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像存在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况,部分时候可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又想获赔偿,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相关责任方,但要注意其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与工伤不同。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5-10-25 03:5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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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就难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有特殊情况。

2.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可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确定。若双方无争议且有证据证明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部分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担责。

3.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又想获赔偿,可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责任方,不过法律适用和赔偿标准与工伤不同。

2025-10-25 02:1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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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确认不了劳动关系难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但有特殊情况;可先确定劳动关系,也可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求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通常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关系不明确,可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确定。在双方无争议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像存在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况,部分时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还想获得赔偿,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不过其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与工伤不同。如果在工伤认定及赔偿方面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5 00:37:4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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