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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工伤认定的问题?

ask****226 江苏-南通 工伤认定咨询 2025.12.09 16:25:27 382人阅读

你好,想咨询一下工伤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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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进一步沟通案件情况吗

2025-12-09 17:0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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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

2025-12-09 16:5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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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和公司有劳动合同吗,受伤之后公司的态度如何,伤情鉴定有做吗

2025-12-09 16:4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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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工伤认定的问题你好,想咨询一下工伤认定的问题

2025-12-09 16:4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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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工伤认定的问题

2025-12-09 16:3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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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通 咨询解答:5613条

你好:请将具体的情况告诉我!

2025-12-09 16: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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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对工伤认定生效问题的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对滦南工伤认定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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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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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最多两年。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累犯不可以缓刑和假释,可以减刑,至于减刑的幅度,要看你的立功表现,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还有一般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特殊情况须报最高院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4.09.28 99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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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关于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将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所需的律师服务费用,则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但若胜诉方愿意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也是允许的。在诉讼案件的实际操作当中,律师费用往往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承担。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在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且在其聘请律师并最终胜诉原告的情况下,该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要求,让原告支付这笔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律师费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诉讼请求。

    2024.05.08 12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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