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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是正确的吗

唐** 河南-鹤壁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0.23 06:42:56 418人阅读

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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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时,当事人先查看录音是否满足合法、真实、关联的条件。若满足,可向仲裁委说明该录音取得手段合法,未侵犯他人权益,且未剪辑篡改,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要求仲裁委重新审查。
(二)若仲裁委不接受的理由不合理,当事人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举证,通过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录音的效力,比如提供与录音内容相关的书面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表明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在查证属实即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情况下,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025-10-23 10: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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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未必正确。录音属视听资料,满足条件可成有效证据。
2.若录音合法取得,没侵犯他人权益,且真实未剪辑、与案件有关联,仲裁委应接受审查。
3.若录音获取方式非法、真实性存疑或与案件无关,仲裁委不接受合理。
4.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委理由判断对错,若觉得不合理,后续可继续举证。

2025-10-23 08:4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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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是否正确需视情况而定,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录音证据应被接受审查,反之不接受则合理。
法律解析:
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依据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可作为有效证据。当录音证据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备合法性;未经过剪辑、篡改,具备真实性;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证明相关主张,具备关联性时,仲裁委应接受并审查。若录音取得方式不合法、真实性存疑或与案件无关,仲裁委不接受是合理的。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委不接受的理由判断其正确性,若觉得不合理,可在后续程序继续举证说明证据效力。若在劳动仲裁中遇到录音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3 08:0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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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不接受录音证据是否正确需视情况而定。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条件时可成为有效证据,仲裁委应接受并审查。
2.若录音是合法取得,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经过剪辑篡改,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能证明主张,仲裁委不接受就不正确。
3.但当录音取得方式不合法、真实性存疑或与案件无关,仲裁委不接受是合理的。
4.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委不接受的理由判断其正确性,若认为不合理,可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举证说明证据效力,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23 07: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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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中,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成为有效证据。合法取得、真实未篡改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录音,仲裁委应予以接受和审查。比如在正常沟通场景下录制的与工作相关的对话,未侵犯他人权益,且能反映劳动纠纷的关键问题,就符合要求。
(2)若录音证据存在问题,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真实性无法保证或与案件毫无关联,仲裁委不接受是合理的。像偷录他人隐私场所的对话,即使涉及劳动纠纷内容,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3)当事人面对仲裁委不接受录音证据的情况,可依据不接受的理由判断其正确性。若觉得不合理,可在后续程序中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录音证据的效力。

提醒:
收集录音证据时要确保合法合规,保存好原始录音载体。若对仲裁委不接受证据的决定有异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06:43:14 回复

可以仲裁,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仲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己劳动合同丢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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