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1年买的房子,应当22年9月30日交房被告推迟到24年12月14日交房,共逾期806天.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合计806天共128.620674元.我已起诉到开发区法院,今天的判决是违约金按万分之一计算,逾期总天数中扣除180天的疫情影响。我的诉求是,1.合同里面写的是万分之二,为什么按万分之一计算2逾期扣除180天,红头文件这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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