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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否进行全权代理

贺** 云南-迪庆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0.19 15:55:55 363人阅读

劳动仲裁能否进行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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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允许全权代理,当事人可依自身需求委托合适的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可选择的代理人范围较广,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2)进行全权代理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这是确保委托关系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3)“全权代理”表述不规范,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特别授权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等,这样才能让代理人在明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提醒:
进行劳动仲裁全权代理时,务必仔细明确授权事项,避免因表述不清产生纠纷。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9 20: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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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代理人资格。可选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
(二)准备授权委托书。要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且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明确特别授权事项。不能仅写“全权代理”,要具体列出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等特别授权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025-10-19 19: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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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可全权代理,当事人能委托他人参加仲裁。可委托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全权代理要向仲裁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3.“全权代理”表述不规范,需写明特别授权事项,如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等,以便代理人在授权内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5-10-19 18:1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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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能进行全权代理,但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要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解析: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可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所在社区等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不过,仅写“全权代理”不规范,需具体写明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等特别授权事项,这样代理人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中涉及全权代理时,因法律规定较为细致,实际操作可能会有复杂情况。若对劳动仲裁全权代理的具体流程、授权内容等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10-19 16:5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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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可进行全权代理,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可委托的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进行全权代理时,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全权代理”表述不规范,需具体写明特别授权事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等。
3.建议当事人在委托代理时,仔细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能力,确保其能胜任代理工作。在撰写授权委托书时,务必详细准确地写明特别授权事项,避免因表述不清产生纠纷,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9 16:05:5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除外)1、申请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审查。2、管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审查并作出裁定。3、仲裁前保全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提出并且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4、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赔偿相关损失。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答案应当是可以。理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构的裁决书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据此,人民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提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否则,在一方的情况下,人民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当事人中的申请人;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第二,申请的程序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第三,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依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参照《民诉法》第92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则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前保全是对仲裁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仲裁前出现的情况急需,来不及申请仲裁而必须采取仲裁前保全为特定条件。仲裁财产保全虽然不是仲裁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一个应急方法。但是,从立法上设立仲裁财产保全,无疑是实现仲裁法立法本意的保障措施之一。保障这一措施的实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对其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规避法定义务,避免或减少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采取这一措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顺利的执行,以实现裁决的内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法执行的风险。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市场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同时,与国际习惯作法接轨,也有很大的意义。关于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权的行使和执行,世界各国的具体作法也不尽相同,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授权仲裁院有作出保全或扣押争议标的物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力是有条件、受限制的,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为仲裁当事人持有或控制时方可适用。如果仲裁庭发布的这项命令超出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财产争议的范围,这些命令必须由发布执行。原因是因为仲裁庭无权作出针对非仲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裁定。我国的《民诉法》第258条规定,没有授权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保全的权力,而是规定由负责。《仲裁法》第28条规定重申了这一原则,与我国《民诉法》相衔接。包括我国在内的、还有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仲裁庭,在财产保全方面不享有裁定权,实际上不是保全裁定的决定者,在财产保全中仲裁庭的作用只是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对此有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因此当事人直接向申请并不会造成对仲裁程序及裁决结果的不良影响,反而会有利于案件及时了结。笔者认为,为完善仲裁法财产保全条款,应当借鉴外国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财产保全这一行为中,仲裁机构只不过起一种转交的作用,这样规定如不改变,除增加中间环节,拖延了时间,并没有任何价值。为了加大仲裁法的力度,为了充分体现仲裁法的优越性,笔者的意向是:通过立法赋于仲裁委享有财产保全的裁定权,裁定由人民执行;同时还主张,既然仲裁法和民诉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加以限制,就意味着允许有仲裁协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没有申请仲裁之前,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是允许的,不应加以限制。二、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一旦申请仲裁保全,就会引起仲裁机构和人民的审查、受理和裁定,被申请人的财产就有可能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因此,为了规范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人民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行为,我国《仲裁法》第28条对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作了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应依照《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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