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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解约

董** 西藏-山南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15 18:00:57 454人阅读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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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这属于一种解约方式。
(2)一般情况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权益。
(3)双方可在合同期满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体现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4)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期满前也能合法解除合同。

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及解约问题时,要注意留存相关通知及协商记录。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22: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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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满自然解约,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双方达成一致,可在期满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能在期满前解除合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5-10-15 20: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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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等同于解约。
2.除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条件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3.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在期满前解除合同。
4.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期满前能解约;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行。

2025-10-15 20:4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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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期满可解约,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也可期满前协商解约,劳动者提前通知也能在期满前解约。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这属于一种解约方式。不过,当期满时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除外,其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期满前,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致,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若想在期满前解约,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大家在劳动合同解约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5 18: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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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满解约及补偿情形:劳动合同期满会自然终止,可视为解约。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期满前协商解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能在期满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主动解约: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在期满前解除合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应明确不同解约情形下的责任,避免违法风险;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合理选择解约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5 18:15:5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发出要约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一、发出要约要满足什么条件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二、发出要约的条件有哪些1、具体包括:(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对于发出要约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发出要约要满足什么条件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二、发出要约的条件有哪些1、具体包括:(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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