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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要了定金怎样退

蔡* 辽宁-盘锦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14 10:33:37 493人阅读

商品房不要了定金怎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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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开发商原因,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先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投诉,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直接要求返还定金。
(三)因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购买,尝试和开发商友好协商,说明自身困难争取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0-14 17: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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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因开发商问题,像无预售许可证、擅自改规划,购房者可要求退定金。先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管局投诉或起诉。

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的情况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能要求返还定金。

3.若因购房者自身不想买,定金一般不退。可与开发商友好协商,说明困难争取退还部分或全部。

2025-10-14 15:2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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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具体情况,开发商原因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可退还,购房者自身原因通常不予退还,但可尝试协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等问题,属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房管局等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返还定金。然而,如果是购房者自身个人意愿改变不想购买,一般定金不予退还。不过购房者可以尝试与开发商友好协商,说明自身困难,争取部分或全部退还定金。如果大家在商品房定金退还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4 13:4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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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定金退还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因开发商问题,像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变更规划,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定金。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也有权拿回定金。但若是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一般定金不予退还。
2.对于开发商原因导致的情况,购房者可先和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房管局等部门投诉,也可提起诉讼。遇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购房者可直接要求返还定金。若是自身原因不想买,可尝试与开发商友好沟通,说明自身困难,争取部分或全部退还定金。

2025-10-14 12:3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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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开发商问题,如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变更规划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可先和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要求返还定金,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3)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购买,一般定金不予退还。不过,购房者可以尝试和开发商友好沟通,说明自身困难,争取部分或全部退还定金。

提醒:
在处理商品房定金退还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1:01: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或者对搭售的商品,购买者虽然需要,但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那里购买。例如,曾出现过消费者购买名牌香烟时,经营者提出必须搭售质量差的香烟,否则消费者不得购买名牌香烟的现象。这种“搭售”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购买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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