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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

杨* 浙江-衢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0.09 07:49:18 445人阅读

企业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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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企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违法安排加班、违法解除合同、未缴社保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均属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企业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合法解除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提供安全劳动条件等义务。未签书面合同超一个月不满一年需付双倍工资;拖欠克扣工资、违法加班、违法解除合同等都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未缴社保费影响劳动者社保待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劳动者若遭遇这些情况,可先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可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提起诉讼。如果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12: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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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签合同、拖欠工资等行为违反劳动法。企业未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拖欠克扣工资、违法安排加班、违法解除合同、未缴社保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均损害劳动者权益。
1.未签合同,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需支付双倍工资。
2.拖欠工资未按约定或规定支付报酬。
3.强迫加班且不付加班费。
4.无理由辞退或不支付经济补偿。
5.未依法缴纳社保费。
6.未提供必要劳动保护。

劳动者可先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调解,调解无果可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9 12:1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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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应支付双倍工资,这是为保障劳动者书面合同权益。
(2)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背工资支付要求,侵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利。
(3)违法安排加班且不付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休息权和经济补偿权的侵害。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遵循法定程序和支付补偿,损害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和经济利益。
(5)不依法缴纳社保费,使劳动者失去应有的社会保障。
(6)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提醒:
劳动者遇到企业这些违法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10:5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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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而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执行。
(三)合理安排加班,依法支付加班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四)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正当理由,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
(六)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0-09 10:0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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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这些行为违反劳动法:
1.不签书面合同,超一个月不满一年,要付双倍工资。

2.拖欠克扣工资,没按约定足额支付报酬。

3.违法安排加班,强迫加班还不付加班费。

4.违法解除合同,无理由辞退且不付补偿。

5.不缴社保费,侵害劳动者社保权益。

6.违反安全规定,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

劳动者遇此类情况,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维权。

2025-10-09 09:02:12 回复

解答如下, 分情况:如果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企业已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非婚生育或者无计划生育超生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仍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可以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开除。如果员工与企业签合同时,企业未将违反计划生育作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企业就将员工开除就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四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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