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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退房

母* 重庆-潼南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05 23:07:42 417人阅读

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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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签订认购书等预约合同且认购书无不能退房约定,可先与开发商协商退房。若协商不成因自身原因执意退房,要做好承担违约责任如丧失定金的准备。

(二)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原因无法签正式合同,可要求退房,还能让开发商返还已付款项与利息,并主张相应赔偿。

(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未能签订合同,可要求退还定金并退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0-06 05: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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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能退房,情况不同处理方式有别。若只签了认购书等预约合同,且未明确不能退房,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因自身原因退房,可能要担责,如损失定金。
2.若因开发商问题,像没拿到预售许可证,导致无法签正式合同,购房者能退房,还可让开发商返还已付款和利息,甚至要求赔偿。
3.若因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等没签成合同,购房者可退定金并退房。

2025-10-06 05:0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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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可退房,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自身原因执意退房可能担责,开发商原因可退房索赔,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可退定金退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订立过程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若仅签订认购书这类预约合同,且认购书未禁止退房,购房者可先和开发商协商。若因自身原因协商不成仍执意退房,违反了契约精神,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像丧失定金。而如果是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自身问题,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存在过错,购房者有权退房,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甚至可主张赔偿。要是因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未能签订合同,购房者无过错,可要求退还定金并退房。若遇到相关房产退房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03:2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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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可退房,需依不同情形处理。若仅签认购书等预约合同且未明确不能退房,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因自身原因执意退房需担责,比如丧失定金。若因开发商问题,像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签正式合同,购房者能退房,还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利息并主张赔偿。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未能签合同,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定金并退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认购书前仔细阅读条款,明确退房相关约定。
2.与开发商协商时保留沟通记录,维护自身权益。
3.遇开发商违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10-06 02: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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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仅签订认购书等预约合同且未明确不能退房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协商退房。这是基于合同约定不明确,购房者有一定自主协商的空间。
(2)若购房者自身原因执意退房且协商不成,需承担违约责任,像丧失定金。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约束性,随意违约要付出代价。
(3)因开发商原因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签正式合同,购房者可退房,还能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甚至主张赔偿。开发商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未能签订合同,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定金并退房。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无过错,应保障购房者权益。

提醒:退房情况复杂,不同原因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遇到退房问题咨询进一步分析,确保合法权益。

2025-10-06 00:14:2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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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3 16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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