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专业解答我国商品房销售合同未明确违约金额,违约金/损失赔偿依据如下:逾期交房,参照政府公布数据或评估机构租金确定;逾期付款,按央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未付金额;逾期办理产权登记,亦按央行逾期利息比率计算已付金额。
专业解答购房未备案能否退房取决于质量问题、卖方违规行为(如擅自出售或抵押)等法定解除条件。若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重大质量缺陷影响居住,或卖方违约,买方可依法申请退房,无需违法责任。但仅因买家个人改变购买意愿,未经法律允许的退房通常困难,正式签订的合同代表交易成立,无合理理由的解约将被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专业解答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司法程序启动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则该预售合同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
专业解答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专业解答房屋所有权可合法转让,需经开发商确认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但未取得房产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查封、依法收回、共有人未同意、权属有争议或未登记的房产禁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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